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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新标准6月1日实施!有哪些重大变化?

2020年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9年报批的《肥料级硫酸铵》《复合肥料》《微量元素叶面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BB肥)》《重过磷酸钙》《肥料中砷、镉、铬、铅、汞含量的测定》《硫包衣尿素》《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砷、镉、铬、铅、汞含量的测定》《肥料中总镍、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10项制修订国家标准获得批准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关注丨新规中的变化

  该10项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市场较为关注的几类产品标准的要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肥料级硫酸铵》

  肥料级硫酸铵是硫酸铵众多种类的一种,是白色斜方晶系结晶,易溶于水,主要在农业上作为氮肥,是很好的生物性肥料。

  将标准名称由“硫酸铵”改为“肥料级硫酸铵”,同时也将其适用范围做了相应修改;修改了产品的外观要求、氮含量的指标要求;

  增加了氯离子含量、硫含量、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及其检测方法、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增加了氮的仪器分析方法;将产品划分由“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改为“I型、II型”。

  《复合肥料》

  复混肥料,是指复合肥料和混合肥料的统称。指含有氮、磷、钾三要素中两种和两种以上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可以通过化学合成和混配制成,包括二元型(如NP、NK、PK)和三元型(NPK)。这类肥料可节约包装和运输成本,减少施肥次数,也可根据当地土壤养分供应状况和目标作物需肥特性设计养分配方,生产专用型肥料。这是中国当前肥料生产和施用的基本发展方向。

  将标准名称及提及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修改为“复合肥料”;增加了硝态氮、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指标及测定方法,提高了低浓度产品的粒度要求,增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增加了杜马斯燃烧法测定总氮,增加了有效磷的测定方法,增加了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定钾含量,增加了自动电位滴定法测定氯离子;修改要素“采样方案”为“取样”、“标识”为“标识和质量证明书”;修改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要求、检验的最大批量和结果判定条文。

  目前复合肥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复合肥将高浓度长效化。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高浓度长效化的复合肥越来越受到农民欢迎,这种类型肥料的应用减少了施肥用量并方便耕作和免去追肥环节,减轻了劳动量,提高了肥料利用率,省工、省力、省时,提质增效。

  第二是复合肥将多功能药用化。将农药和化肥结合到一起免去药剂拌种程序,因此一次施用既能保证作物所需养分又能防治地下害虫和苗期病害可起到多重效果。

  第三是复合肥将多品种专用化。不同作物有不同的专用肥且专用肥是根据作物生长发育规律和吸肥量研制生产的。农民在选用复合肥时要根据不同作物选择相应的专用肥。如果不是专用就违背了作物吸肥规律,使作物的增产潜力得不到发挥,同时造成某些营养元素浪费。

  

  《掺混肥料》

  适用于氮、磷、钾3种养分中至少有2种养分标明量是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适用于用干混法掺入颗粒氮肥(如大颗粒尿素)、颗粒磷肥(如磷铵)和颗粒钾肥中的一种或多种颗粒的复混肥料,新标准适当提高了掺混肥料行业的门槛,为促进市场规范打好了基础。

  增加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术语、定义;增加了养分含量测定方法供选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调整了粒径范围,提高了粒度指标;调整了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指标及检测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和出厂检验项目;细化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要求、检测方法及产品标识的规定;将要素“采样方案”修改为“取样”;

  掺混肥料的优点是生产工艺简单,操作灵活,生产成本较低,养分配比适应微域调控或具体田块作物的需要。与复合混肥相比,掺混肥料在生产、贮存、施用等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有机无机复混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是一种既含有机质又含适量化肥的复混肥。它是对粪便、草炭等有机物料,通过微生物发酵进行无害化和有效化处理,并添加适量化肥、腐殖酸、氨基酸或有益微生物菌,经过造粒或直接掺混而制得的商品肥料。

  修改了范围、术语和定义及产品的部分技术要求;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一种产品类型(Ⅲ型)并规定了技术指标;增加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部分技术指标。

  国家标准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由TC105(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05SC3(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磷复肥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新标准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全部代替标准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强制性标准

历经十年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审定和报批,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已于2021年4月30国家标准发布公告(2021年第6号)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较长,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才正式实施。


标准适用于所有肥料产品的标识,适用范围较大,修改内容较多,标识内容严格,企业应尽早做好修改肥料包装标识的各项准备工作,避免标准实施之日还有大量包装袋及其他包装物不适用,造成极大浪费。



注意GB 18382-2021中几个规定



01 基本原则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遵循真实原则,准确、科学,并通俗易懂。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相混淆,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 A 公司产品与 B 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



02 肥料名称



通用名称(标准名称)应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规定标注肥料的通用名称。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商品名称 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通用名称下以小于通用名称的字体予以标注。名称中的禁用语: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及谐音,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 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应符合本条要求。



03 关于养分含量标识



通用规定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固体产品用质量分数(%)计、液体产品用质量分数(%)或质量 浓度(g/L)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包装声明净含量的总物料为基础计算并标明,不应将包装容器内的物料拆分标注养分含量(如黑粒中有机质20%,灰粒中总养分25%)。不应以“总有效成分”、“总含量”、“总指标值”等与总养分相混淆。应标明单一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 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或(和)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2.0%的不得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另行规定的除外)。复合肥料应标明总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如氮磷钾复合肥料 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合肥料 15-0-10。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标明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4.0%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标明的微量元素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的不得标明。标识中表明或暗示 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视为此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不低于 0.02%。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有机肥料应标明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



04 限量物质及指标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不应标注忌用作物的图案。警示语(如 “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氯含量 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应按规定字号以显著方式标明。



05 安全说明或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应以显著方式标注安全说明或警示说明。



06 主要项目标识尺寸



根据打印标识区的面积,应采用三种标识尺寸,以使标识标注内容能清楚地布置排列,这三种尺寸应为 X/Y/Z 比例,它仅能在如标准中表1所示范围内变化,最小字体的高度(指按正常比例印刷的字体)至少应为1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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