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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历经十年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审定和报批,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已于2021年4月30国家标准发布公告(2021年第6号)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较长,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才正式实施。


标准适用于所有肥料产品的标识,适用范围较大,修改内容较多,标识内容严格,企业应尽早做好修改肥料包装标识的各项准备工作,避免标准实施之日还有大量包装袋及其他包装物不适用,造成极大浪费。



注意GB 18382-2021中几个规定



01 基本原则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遵循真实原则,准确、科学,并通俗易懂。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相混淆,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 A 公司产品与 B 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



02 肥料名称



通用名称(标准名称)应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规定标注肥料的通用名称。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商品名称 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通用名称下以小于通用名称的字体予以标注。名称中的禁用语: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及谐音,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 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应符合本条要求。



03 关于养分含量标识



通用规定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固体产品用质量分数(%)计、液体产品用质量分数(%)或质量 浓度(g/L)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包装声明净含量的总物料为基础计算并标明,不应将包装容器内的物料拆分标注养分含量(如黑粒中有机质20%,灰粒中总养分25%)。不应以“总有效成分”、“总含量”、“总指标值”等与总养分相混淆。应标明单一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 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或(和)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2.0%的不得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另行规定的除外)。复合肥料应标明总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如氮磷钾复合肥料 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合肥料 15-0-10。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标明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4.0%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标明的微量元素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的不得标明。标识中表明或暗示 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视为此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不低于 0.02%。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有机肥料应标明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



04 限量物质及指标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不应标注忌用作物的图案。警示语(如 “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氯含量 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应按规定字号以显著方式标明。



05 安全说明或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应以显著方式标注安全说明或警示说明。



06 主要项目标识尺寸



根据打印标识区的面积,应采用三种标识尺寸,以使标识标注内容能清楚地布置排列,这三种尺寸应为 X/Y/Z 比例,它仅能在如标准中表1所示范围内变化,最小字体的高度(指按正常比例印刷的字体)至少应为10 mm。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肥料是指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强植物抗逆能力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一、肥料标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内销售的肥料(包括国产肥、进口肥),不适用于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

  新标准能够更好地起到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  广大农民和合法企业利益的作用。

  标识中必须标出的内容

  如何规范标注?

  肥料标识中必须要有的内容:

  (一)肥料名称

  (二)养分含量

  (三)执行标准

  (四)生产许可证号(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肥料登记证号或备案号(实施肥料登记的产品)

  (五)净含量

  (六)使用说明和警示语(适用时)

  (七)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八)生产日期或批号(国内肥)、进口合同号(进口肥)

  进口肥的第三、第四项执行相应的法规或规定;要标明进口合同号、原产国或地区。




  注:文中所示文字大小依据标准要求等比例缩小,具体实际印刷文字大小请以标准要求为准

  肥料名称

  通用名称:产品不能随意起名,只能有以下三个出处:

  (1)包装上标明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G/T、NY/T)、地方标准(DB),

  (2)肥料术语、分类国家标准中的规范名称

  (3)有效登记或备案的产品名称(适用时)

  商品名称:只能标在通用名称下方,而且要比通用名称字体小。




  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规格等级指产品标准的“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优等品“、“Ⅰ型”、“Ⅱ型”、“传统法”、“料浆法“等。




  养分含量及其他添加物含量

  不能将包装容器内的物料拆分标注养分含量(如黑粒中有机质20%,灰粒中总养分25%)。

  生产者要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添加物安全有效,它的含量不能计入养分里。

  总养分必须是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




  限量物质、警示语




  上图中带有警示语的肥料不是不能使用,但要按正确的方式、用量和注意事项来施肥。

  生产许可证编号、肥料登记证编号

  仅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管理或者实施肥料登记的产品

  执行标准

  GB代表国家标准,HG代表化工行业标准,NY代表农业行业标准,DB代表地方标准,这些是政府标准;

  还可以用市场标准,即团体标准(如T/CPCIF XXXX-2021、T/CPFIA XXXX-2020)、企业标准(如QXX/XXXX-2020)

  使用说明可以直接标在包装袋上,也可以用二维码、条形码,包括使用方法、适宜作物或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注意事项等。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包装上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质量责任的。

  进口商的名称地址不能用简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进口合同号

  通过国产肥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或进口肥的进口合同号,要能追溯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

  需要标注保质期的肥料一般为含微生物菌剂的肥料

  哪些名列是禁止的

  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

  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相混淆,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不同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

  不应标注原料产地为某国家、某地区或某知名品牌等会引起用户将该产品误解为进口产品或知名品牌产品。

  引进国外技术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的产品,不应标注含有引进方的国外企业名称。

  不应在肥料名称中出现的词 “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不得有上述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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